1、自行申报。
2、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4、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5、2、核定定额。
6、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7、3、定额公示。
8、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9、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0、4、上级核准。
1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12、5、下达定额。
13、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14、6、公布定额。
15、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16、扩展资料个体户定额税缴纳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17、2、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
18、3、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1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额税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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