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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个身边案例。某次值班,我管的商业街区有家便利店,晚上快12点了店员与顾客发生争执,因为有个年轻小伙子把蛋糕架上蛋糕无意碰掉,小伙子要跑,被店长硬拽回来,小伙子把店长(小姑娘)一把推开,胳膊摔伤。小伙子最后还是把钱赔了走了。
半小时后他又带了他们宿舍另外3个小伙子进来,拿起其它蛋糕故意松手摔地上,然后问店长要不要赔。店员打电话给110,然后又给我打电话,片区派出所所长过来,看了监控,认定这些小伙子就是故意寻衅滋事,要立案,因为这几个小伙子也是我们集团其他单位的,最后他们领导带几个人过来赔礼道歉,派出所把几个人讯问了半晚上,事情才了结,那几个小伙子也免于行拘。
我想表达的是,如果没有寻衅滋事罪,那几个小伙子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会有更严重后果,他们会收敛么?他们以后还会不会做出更恶劣举动?所以,应该给寻衅滋事罪更严格的界定,以及更细致的使用条件,废除寻衅滋事,那真是因噎废食。比如少管所,废除后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现在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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